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甘0102民初7787号
原告:兰州瑞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撖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文成,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元昊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瑞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元昊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041.6元(合同总价款20%);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12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由被告购买原告的电子设备及技术服务,合同总价为184379元,当天,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追加了829元的安装材料费,故合同总价变为185208元。双方约定,原告在交货后15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笔货款,等验收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另外,双方约定了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20%。2016年6月22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约定的货物,2016年8月12日被告给原告支付了第一笔货款85208元,剩余100000元被告至今未付遂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兰州元昊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兰州瑞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110000元。若被告兰州元昊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不能支付以上款项,则被告兰州元昊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除了向原告兰州瑞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另需支付违约金37041.6元,合计137041.6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原告兰州瑞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