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302执786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方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上排路11号怀清庭苑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月25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桥东路。

本院在执行广东东方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方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4124元及利息(利息以294124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35%,从2019年2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60元、保全费2007元,诉讼费共计776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东方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查控(处置)财产情况。

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粤LAS431思铭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该车已抵押给他人,且下落不明,本案暂无处置条件。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302执78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方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有对财产采取查控措施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如需继续查控,申请执行人需在查控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雄

审判员 李莲莲

审判员 程建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邹仲斌

书记员 文子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