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05民初19570号
原告:力新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沈钦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立,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佳玮,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织金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
法定代表人:刘仁海,职务不详。
原告力新仪器(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织金县卫生健康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另查,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力新仪器(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志斌
书 记 员
袁黎蓓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