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05民初19565号
原告:力新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沈钦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立,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佳玮,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
法定代表人:徐聪,职务不详。
原告力新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县卫生健康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力新仪器(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在本院催缴后明确表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就本案申请撤诉,故不再缴纳相关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力新仪器(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宇琦
书 记 员
周梦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