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05民初15084号
原告:力新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沈钦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立,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佳玮,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
负责人:罗清亚,职务不详。
原告力新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力新仪器(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祁晓栋
书 记 员
孙 茜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