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科耀电力有限公司

甘肃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5民初454号
原告:甘肃**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北大桥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5571H。
法定代表人:葛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正明、常艺,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
原告甘肃**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甘肃**电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甘肃**电力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甘肃**电力有限公司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电力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甘肃**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兰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