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5民初4108号
原告:甘肃科耀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北大桥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557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原告甘肃科耀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甘肃科耀电力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