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05民初455号
原告:甘肃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北大桥工业聚集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
原告甘肃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23年7月10日上午9:0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甘肃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委托他人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收取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甘肃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