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科耀电力有限公司

甘肃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与孟某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05民初455号 原告:甘肃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北大桥工业聚集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 原告甘肃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23年7月10日上午9:0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甘肃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委托他人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收取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甘肃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