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922民初1330号
起诉人: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吴家岭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6484534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起诉人:甘肃科耀电力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北大桥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5571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23年6月20日,本院收到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久电力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鑫久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检修工程款25674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原告与科瑞公司签订了项目分包合同三份,约定科瑞公司将承包的河北国华沧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机组C级检修电气专业(外围项目);3、4号机组C级检修汽机标段(部分热工专业、电气专业)检修项目分包给原告施工,并约定发生争议提交咸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履行了检修义务,检修完工后发包方已经验收并实际使用。现科瑞公司仍欠原告工程款103516元未付。科瑞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办理了注销登记,在注销登记前未通知债权人。后原告向咸阳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申请,2023年3月15日,咸阳仲裁委员会以科瑞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不具备仲裁主体资格为由准许原告撤回仲裁请求。原告经向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科瑞公司清算后的经济纠纷,由股东甘肃科耀电力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鑫久电力公司与科瑞电力公司签订的合同第11条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咸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原告提交的清算报告第五条:科瑞公司清算结束后发生的经济纠纷,由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清算报告记载的公司股东应当概括承受科瑞公司的权利义务,即原告与科瑞公司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对被告甘肃科耀电力有限公司具有约束力,故本案应提交仲裁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苏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