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5072号
原告:杭州联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紫金观巷26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泰路1899号2幢249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杭州联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签发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裕
书 记 员 张 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