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执99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昊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59号-1。
法定代表人王川达,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家豪,山东嘉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光,山东嘉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长江二路青岛技术学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秦玉花,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昊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青岛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即墨区黄河三路500号土地一宗(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海翔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