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昊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执9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昊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59号-1。
法定代表人王川达,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家豪,山东嘉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光,山东嘉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长江二路青岛技术学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秦玉花,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昊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该案(2019)鲁0213民初4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140645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青岛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即墨区黄河三路500号土地一宗(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号),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213民初4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海翔
人民陪审员  栾新福
人民陪审员  赵桂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