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昊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威宝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昊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川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璀贤,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宏途,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维青,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于学娟。
申请执行人青岛昊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学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辖区。故为便于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现将本案指定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执恢9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徐 晓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新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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