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302执恢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甘肃海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村雁北路**。
组织机构代码:78961028-6。
法定代表人王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培忠,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金川区。系甘肃海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永昌县百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甘肃省永昌县城关**东盛花园div>
组织机构代码:68606010-3。
法定代表人李延辉,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海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县百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金昌市百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金昌市金川区进行评估、拍卖、二拍流拍价292880元,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二拍流拍价292880元抵顶债务,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永昌县百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向法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永昌县百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工程款834731元,暂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开荣
审判员 王作祯
审判员 陈 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祁 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