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1792号
原告: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张博复线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101051G。
法定代表人:冯宝令,董事长。
被告: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开明同心城C区19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3314031R。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飞
书记员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