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0304行初36号
原告山东**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89255763W。住所地:博山区域城镇李芽村。
法定代表人高娟,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玉蕾,该公司职工。
被告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0004218728E。住所地:博山区中心路110号。
第三人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101051G。住所地:博山经济开发区张博复线159号。
法定代表人冯宝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盖磊,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柳杭减速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33699613Q。住所地:博山区水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朱训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京卫,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第三人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柳杭减速机有限公司其他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山东**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萍
审 判 员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吕宜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昕渝
书记员任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