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安佰化工有限公司与博山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国资)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0304行初17号
原告山东**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89255763W。住所地:博山区域城镇李芽村。
法定代表人高娟,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琦,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山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4004313792B。住所地:博山区中心路50号。
负责人马辉,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宫存刚,博山区)。
委托代理人丁秀丽,博山区财政局资产管理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榕,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101051G。住所地:博山经济开发区张博复线159号。
法定代表人冯宝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盖磊,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博山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山东**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萍
审 判 员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胡玉宝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昕渝
书记员任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