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702执1402号
申请执行人:任小红,女,汉族,1983年7月2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3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28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29657161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述4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任小红与被执行人***、***、***、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87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任小红案件款总额为508321.4元。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5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总标的为508321.4元,被执行人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案件款358959.4元,现下剩案件款149362元,被执行人***、***、***、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于2020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下剩案件款14936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小红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0702执14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