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702执1077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2965716105.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4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40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购房款250000元,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19年11月30日前付150000元,逾期承担违约金65000元,案件受理费3013元由被告***负担。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9年12月10日、2020年3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19年12月10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2020年5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0年5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反馈被执行人长期在外。
7、2020年5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18013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玲
审判员荆锋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