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民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立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凤,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中利商务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银市会宁县。
法定代表人:罗克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生、王雪霞,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中利商务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会宁县人民法院(2018)甘0422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会宁县人民法院(2018)甘0422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承林
审判员 刘红雅
审判员 张霞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苗 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