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民初5928号
原告: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12元,减半收取4156元,由原告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4156元。
审判员  赵文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