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5772号
原告: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28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2965716105。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邵阳县鄱阳镇城北新区锦宇大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277523426。
法定代表人:万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受理。原告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2元,减半收取3041元,由原告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3041元。
审判员 孙秀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