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2090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河南省扶沟县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
被告: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州区金沙苑南门向北1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2965716105。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8元,减半收取1564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564元。
审判员 徐 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金敏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