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腾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宜兴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宜兴腾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6103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南河村华泰暖通大厦第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UQYNF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晟煜,江苏联盛(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腾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虎皇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Q0LXG0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兴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腾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宜兴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宜兴腾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还清所有款项,故本案不再交纳诉讼费,要求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兴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