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1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68-112号。
法定代表人:张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林,女,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白银区。
上诉人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志勇
审判员  张惠东
审判员  邢定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