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02执46号
申请人:何青山,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1日,住所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6日,住所地位于新疆乌苏市塔布勒合特蒙古民族乡。
被执行人: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钧,系该公司总经理。
何青山与被执行人***、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402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105元(含执行费243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秉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何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