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402执22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区。
被执行人: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主要负责人:张钧。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甘0402民初4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840元(其中工程款及利息9790元,执行费50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9840元(其中工程款及利息9790元,执行费50元);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冬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孙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