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4民辖终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白银区工农路***号*幢*单元**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68-112号。
法定代表人:张钧,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区人民法院(2019)甘0402民初25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由白银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是劳务承包负责人追索工程劳务欠款的纠纷,其性质仍属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施工地在白银区,因此白银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68-112号,属于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雪莲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胡 琳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