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民初461号之一
原告:潍坊创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兴隆路4327号全福元中央商务区12幢6层62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建康东街6999号4号楼2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潍坊创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潍坊创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创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创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计604元,保全申请费620元,共计1224元由潍坊创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