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1024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海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候岗。
诉讼代理人葛月雪,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执行人德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广西德保县城关镇象山街北巷19号
法定代表人韦计好。
本院在审理南宁海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德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1024民初824号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德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支付申请人南宁海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款65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199元,执行费875元,共计68074元。被执行人德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已于2018年8月15日自动履行70273元,至此,本案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4民初824号民事调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闭晟毓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