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海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海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明县人民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1422民初417号

原告:南宁海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金信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62115544U。

法定代表人:侯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贵康,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壮族,公司员工,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广西武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宁明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宁明县城中镇福仁街**:45213212-745142211A1001。

法定代表人:李坚,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宁明县人民医院职工,住广西宁明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北京市中闻(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4月14日。

开庭日期:2020年5月13日。

原告南宁海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宁明县人民医院支付合同价款65000元;2、判令宁明县人民医院支付原告为维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宁明县人民医院购买原告提供的“用友政务GRP-U8新会计制度专版财务管理软件”产品和服务并与原告签订《软件升级合同》,约定软件单价金额为65000元,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款。2019年1月29日被告出具《项目实施验收书》,但没有支付合同款。

被告宁明县人民医院辩称,原告提供的“用友政务GRP-U8新会计制度专版财务管理软件”安装后,发现很多功能不能使用或使用欠佳,原告多位工程师多次远程处理均不能解决。经查,原告提供的软件只适用于机关及一般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不适用于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系统。软件安装后,原告没有对被告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部分软件功能不能使用,被告服务能力严重滞后,没有达到合同的目的。同时原告要求支付聘请的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查明事实:2019年1月23日,南宁海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明县人民医院签订《软件升级合同》,约定:宁明县人民医院向南宁海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用友政务GRP-U8新会计制度专版财务管理软件”,合同金额为65000元,项目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宁明县人民医院一次性付清合同款项。软件安装后,双方于2019年1月29日签订《项目实施验收书》,原告项目经理李浩杰,宁明县人民医院项目代表黄远芳分别在《项目实施验收书》上签字,宁明县人民医院同时加盖人民医院公章。软件安装使用后,宁明县人民医院发现该软件部分功能不能正常使用,原告多位软件工程远程处理但均未能解决。现宁明县人民医院财务系统不再使用原告提供的财务管理软件。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聘请律师维权,支付律师费用6000元。

本院意见: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并传授技术问题的知识,委托人应配合完成事项并支付报酬。南宁海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宁明县人民医院安装软件系统,并通过宁明县人民医院的验收。原、被告签订的《软件升级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南宁海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完成服务项目后,宁明县人民医院应当支付报酬。南宁海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虽然已经按照合同完成技术服务,但该软件在使用过程中确实存在部分功能无法使用,并最终导致宁明县人民医院弃用该软件,因此,应当适当减少合同价款。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宁明县人民医院支付合同70%的价款较为合理(即65000元×70%=45500元)。原告聘请律师维权支付的费用属于双方合同约定违约条款的范畴,亦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宁明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宁海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价款45500元及律师费6000元。

判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条、第三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元788元,由南宁海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6元,宁明县人民医院负担572元。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方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微微

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