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环国投(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6执11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环国投(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环金梓(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34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中环金梓(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环国投(北京)投资有限公司20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中环金梓(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环国投(北京)投资有限公司139043.40元及利息(以未付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中环国投(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3元,由被告中环金梓(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权利人中环国投(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中环金梓(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中环金梓(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划拨以上账户案款7041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环金梓(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等其他财产信息。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江苏牌子金杯牌车辆,因车辆在外地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查封该车辆。 4.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限制被执行人中环金梓(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5.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将被执行人中环金梓(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 6.本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中环金梓(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 7.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环金梓(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2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34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硕宁
书记员  丁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