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11执1835号之一
常州智慧腾达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11民初8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知识产权代理费73000元、违约金500元,案件受理费用412.5元,本案执行费1009元依法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411执183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振
审判员 奚无政
审判员 柏 刚
书记员 马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