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6月21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代理人:殷力强,江苏时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阳,江苏时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88351040X,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机场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的(2021)苏0404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内容: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230万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年利率15%计收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50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80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万元;四、被告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所列债务,在被告***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1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13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若干银行账户,基本无存款(冻结到期日:2023年1月23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幢××单元××室不动产被依法轮候查封(续行到期日:2025年2月15日),被执行人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苏D7××××、苏D5××××、苏DX××××牌号小型汽车被依法查封(续行到期日:2024年2月16日)。2022年3月10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60万元;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执行标及利息。上述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需于到期15日前书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解冻、解封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因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并同时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04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笑 一
审判员 包康审判员丁淼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黄 圳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