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23民初2499号
原告:甘肃锦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2027733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伯骊江3D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定远村**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35261514820。
法定代表人:孙国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锦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伯骊江3D打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甘肃锦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锦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锦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锦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