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锦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锦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永河民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甘肃锦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锦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永河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甘肃锦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缴纳案件款18240元。被执行人甘肃锦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交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强制扣划了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24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永河民执字第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治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