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锦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董文斌与被告甘肃锦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永河民初字第295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委托代理人***,永昌县河西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锦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锦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鲁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