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互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宜宾市叙州区赵场街道五香社区鑫领寓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1民初3576号
原告:四川互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0FBXL,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大道西段9号B3幢2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宜宾市叙州区赵场街道五香社区鑫领寓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鑫领寓小区。
负责人:高黎,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翠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四川互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市叙州区赵场街道五香社区鑫领寓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互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同意先行调解”为由,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互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互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互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