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491民初564号
原告:***,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健康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南路甲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健康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