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1191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无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告:《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南路甲2号三层303室及三层西侧的办公区域。
法定代表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健康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南路甲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社(以下简称食品药品杂志社)、被告中国健康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传媒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食品药品杂志社及健康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2、食品药品杂志社支付我2016年8月31日至2019年2月13日工资237438元;3、食品药品杂志社支付我2016年至2018年年终奖24020元;4、食品药品杂志社支付我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底五险一金共计2万元;5、食品药品杂志社支付我非法裁员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金共计131万元;6、食品药品杂志社支付我200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111711.6元;7、食品药品杂志社支付我广告提成35000元、10500元、编辑费4680元、发行奖励7560元;8、食品药品杂志社支付我2012年、2017年、2018年体检费共计819元;9、食品药品杂志社支付我2007年至2008年两年个人所得税2万元;10、食品药品杂志社支付我精神损失赔偿费1元;11、健康传媒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我是食品药品杂志社采编部主任,自2000年10月1日入职食品药品杂志社,享受正式职工福利待遇,杂志社仅在2011年与我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我和另一位员工早在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就被杂志社告知不要上班,无故停发工资、社保5个月,后向海淀区劳动行政执法大队投诉,杂志社才恢复了我们的工作,补发了工资和社保,负有管理责任的社长被调离。2016年8月31日我们又被新到任的中国健康传媒集团(筹建小组)谈话,要求配合改革减员增效,最好主动辞职。有的员工拿到小额经济补偿金后被迫辞职。我坚决不同意被辞职,没有写过辞职书,一直到今天。
食品药品杂志社辩称,我单位是因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于2016年8月解除,此后再未向单位劳动,其向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且本案中***就社保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其要求的奖金诉求,也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健康传媒公司辩称,我公司与***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向我公司主张权利于法无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曾系食品药品杂志社的员工,双方订立有劳动合同。食品药品杂志社于每月10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工资,现己将其工资支付至2016年8月31日,***于2016年8月后未再向食品药品杂志社提供劳动。
***主张2016年7月因为与同事发生口角争执,2016年8月食品药品杂志社领导要求其回家等待安排工作。与此同时,与其一同工作的数名同事,食品药品杂志社的领导均反复做思想工作,在给予经济补偿金后相继于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本人一直没有同意食品药品杂志社的解除意见,并多次找单位领导沟通此事。2017年3月食品药品杂志社去电告知单位要停缴其社会保险,此后其本人找到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代其缴纳社会保险,食品药品杂志社从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就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劳动合同、报纸、年度考核表等证据。食品药品杂志社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并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8月底解除,解除原因为***在单位开会期间与人打架,严重违反单位纪律。食品药品杂志社就此主张向本院提交《关于辞退***的决定》、《情况回顾》等证据材料,食品药品杂志社表示***并无证据证明与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系代缴社保的关系,可见***已与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再主张不知悉解除情况明显与事实不符。食品药品杂志社另主张***于2018年主张权利,也已经超过仲裁一年的时效。***对食品药品杂志社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为证明其曾向食品药品杂志社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向本院提交2018年12月与食品药品杂志社熊某的对话录音,录音中均为***自述其多次找单位反映问题,熊某并未作出认可回应。***表示其在2018年4月曾至仲裁委,填写《行政执法受理中心接待登记表》,但未立案,就此主张向本院提交《行政执法受理中心接待登记表》,该表由***自行填写,填写时间2018年4月20日,请求内容:“我在《中国医药报》及下属的《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社工作12年,表现优秀,曾被评为优秀记者,不料2016年7月下旬被告知‘不需要来上班’本人不同意,没有签辞职合同至今,2017年4月,原单位未经本人同意,停了社保医保。请求裁决原单位:1、补发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4月31日及今后工资、奖金;2、续补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1日及今后的社保医保;3、回该单位上班;4、补2007年1月至今的住房公积金。”食品药品杂志社表示熊某回忆从未在2018年2月与***有过沟通,且***的录音中也未体现出熊某曾认可***在2016年8月至2018年期间到单位反映问题。食品药品杂志社对《行政执法受理中心接待登记表》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表示仲裁委大厅中放置空白《行政执法受理中心接待登记表》,可自取。仲裁委并未立案,不足以证明***曾到仲裁委主张过权利,且登记表中***书写的内容也可证明其知悉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8月底解除。
***于2018年8月以要求食品药品杂志社、健康传媒公司支付2016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工资、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年终奖金、确认劳动关系存续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1677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全部申请请求。***不服该裁决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虽主张食品药品杂志社从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根据《行政执法受理中心接待登记表》自行书写内容、自述停止工作原因、停止工作时间、社保减员情况足以证明***知晓食品药品杂志社与其劳动关系。***也无证据证明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仅为社保代缴关系。故本院认为,***最迟在2017年3月时也已明确知悉与食品药品杂志社解除劳动关系。***应在一年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但本案,***提交的录音资料中均仅为其本人自述反映情况,食品药品杂志社工作人员并未认可。***提交的《行政执法受理中心接待登记表》也仅为个人填写书面材料,并未向仲裁委提起申请。故本院认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时效中断情形,鉴此,本院认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食品药品杂志社支付2016年8月至劳动关系解除前工资、年终奖金、解除补偿、广告提成、编辑费、发行奖励、体检费均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要求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各项补偿均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要求食品药品杂志社支付个人所得税没有法律依据。***要求食品药品杂志社支付五险一金、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要求食品药品杂志社支付精神损失赔偿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与健康传媒公司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其向健康传媒公司主张上述权利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