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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金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6民初427号
原告: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中兴银河小区3#楼南-09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赵洪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金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四明东路***号*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金建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金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晓明
审判员  曹振宇
审判员  张晓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