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1155号
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T60GD6J,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中新路48号宁湖园南1幢M12室。
法定代表人:张育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红,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金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63866318U,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启明路818号12幢92号。
法定代表人:王科峰,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金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如歌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