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6227号
原告:**,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金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创苑路750号003幢2楼210-973室。
法定代表人:王科峰。
原告**与被告宁波金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方淑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喻 航
书 记 员 郭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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