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铠沙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百佑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6424号
上诉人北京百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铠沙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东方森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5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北京百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百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准许北京百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 018元,减半收取10 009元,由北京百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军 审  判  员   田 璐 审  判  员   李 淼
法 官 助 理   王梦琦 书  记  员   杜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