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2393号
原告:北京铠沙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万霖科技大厦B座403室。
法定代表人:谢艳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飞,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畲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先锋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36号(希望大厦31层03B、04A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刚。
原告北京铠沙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铠沙公司)与被告先锋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支付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铠沙公司诉称,双方于2019年4月16日签订了《DELLEMC服务销售合同》,约定铠沙公司向先锋支付公司提供DELLEMC存储维保服务,合同总价为479 000元,同时约定了每笔款项的付款时间。目前,先锋支付公司尚欠47 900元未支付。因此,铠沙公司起诉要求先锋支付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合同约定争议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铠沙公司以先锋支付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8号院2号楼网信大厦A座将案件诉至本院。经实地调查,先锋支付公司目前未在该地址实际经营,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法移送至先锋支付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瑶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耿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