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乙庚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27670号
原告:北京乙庚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基地融商六路2号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9513326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35261598。
法定代表人:朱明跃。
原告北京乙庚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庚禾公司)与被告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乙庚禾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乙庚禾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乙庚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8元,由原告北京乙庚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乙庚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693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