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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县一帆家电购物中心与吉林市启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1227民初483号
原告新晃县一帆家电购物中心与被告吉林市启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新晃县一帆家电购物中心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晃县一帆家电购物中心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晃县一帆家电购物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8.75元,由原告新晃县一帆家电购物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张 亚
法官 助理  杨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