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渝0192民初10307号
原告陈媚与被告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雅丽、蔡泽镇,被告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练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首先,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依据原告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平台用户账号详情以及原告向被告支付商标注册款等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原告在委托被告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络平台上申请商标注册,双方就商标注册事宜形成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辩称与之形成代理关系的系深圳市易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原告,本院认为,通过原告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代理人账户登记在深圳市易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仅是便于返佣时开发票,且深圳市易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也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该平台账户系原告个人账户,结合用于登录平台账号的手机号也系原告手机号码等事实,被告辩称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称不能成立。
其次,被告网站中明确载明商标担保注册不成功退全款,现涉案28个商标被全部驳回,且均为担保注册,故被告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应向原告还涉案商标注册款52 640元。被告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辩称,退还商标注册款中应扣除商标局收取的费用,与其运营的网络平台上载明的全额退款不符,其辩称不能成立,故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均应向原告全额退还上述费用。关于佣金。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辩称因原告不是基于真实需求注册商标,故不应返佣,但其工作人员在与原告联系过程中,也并未告知原告返佣要基于真实需求注册商标,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对该返佣条款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辩称不能成立,结合原告账户显示其佣金为29 934.09元的事实,被告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佣金29 934.09元。
再次,关于资金占用损失。双方未约定商标注册款的退还时间以及佣金支付时间,但根据被告举示的平台用户账号详情可知,原告加盟已到期,故被告至迟应在加盟到期之日退还原告商标注册款并支付佣金,但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仍未退还上述款项共计82 574.09元(52 640元+29 934.09元),其应当承担资金占用损失(以欠款本金82 574.0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最后,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系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本应由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收取的商标注册款,现由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取,且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财产,其依法应对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对退还前述商标注册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粤广广州第214078号公证书及所附打印件载明,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7月23日使用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计算机及网络进行操作,登录了“http://dls.ipr.zbj.com/”,在输入原告手机号及密码后,进入“八戒知识产权工作平台”等页面;《公证书》所附打印件第6页、第7页、第8页均载明“商标担保注册,省心担保,注册不成功退全款 售价1880 佣金1032”;“商标普通注册,1个工作日快速网上申报,专业顾问一对一服务 售价980 佣金500”。所附打印件第9页载明“订单ID8928937,办理业务:商标普通注册,订单状态:已签约,订单创建时间:2019-08-08,实际成交金额:400 440,佣金: 29 934.09”。所附打印件第11页载明,“订单ID8928937 客户账号:open_a36ifu5a 失败原因:无 客户主体:深圳市茧心贸易有限公司 办理业务:商标普通注册”。点击“查看该订单详情”载明,该订单项下的每个case在业务名称均为“商标担保注册”,已付款金额均为“1800”。
原告与被告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员工谭云龙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19年5月6日,陈“放在公司名下要什么资料”,谭“需要公司的营业执照,放在哪个公司名下呢,如果是茧心公司的,就不用了,我这边有资料”;2019年8月7日,谭“那咱们这边是对公支付是吧”,陈“全部个人支付宝付款”,谭“可以”,陈“支付宝付款会比较散,一个一个来哈”。谭“我司支付宝账号:zbj@zbj.com,全称: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陈“你不给我发二维码吗”,谭“因为这个是88节活动,所以都是要求明天才上账,我要是给你发二维码是今天就直接上账了”,陈“那我明天付款吗”,谭“稍等,我们今天付吧,我给你发二维码”。
2019年8月7日,陈“提交213个商标,一个商标1880元,其中一:10万元返现6千元加油卡(中石化、中石油),二:20万元 返现Apple iPad? 128G Apple Watch Series 3 GPS 8G Apple MacBook Air?128G,三:10万元 返现一个服务站一年的年费。你核对看一下,有没有问题,没有问题,我这边安排付款”,谭“可以的,咱今天付款是吧,另外咱们要是213件担保的话,总价是40 040元,另外,咱们那个是中石油的卡”,陈“那个1880元的,服务站返利是1032元,对吧”,谭“是的”。谭“这边担保组的规则是一次最多提交25个名字,最多50件(一个名字一个类别表示一件,一个名字2个类别表示两件),提交以后隔两周后才能再提交,每个个体户或者公司名下最多放100件商标的,这个是咱们到时候申报的时候需要按照这样的模式来办,然后也给您说一下,咱们代理人办了和礼品给您送了以后,这个钱不能退款额,当然担保驳回的是肯定退款”,陈“好的,那你礼品可以晚点再送吗”,谭“可以,您要多久呢”,陈“我会联系你的哈,不会很久的”,谭“好的”。谭“陈女士,您好,我这边去提交一下代理人机会,待会麻烦您把登录验证码发我一下了”,陈“562913”,谭“好的,谢谢”。谭“现在的委托书都是这样的,申请信息是在委托协议上提现”,陈“那这一页还要打印”,谭“需要的”,陈随后将自己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拍照发送给谭,该委托书载明,委托人系陈媚,受托人系郑州八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怎么变成郑州八戒了?不是四川的吗?”,谭“因为我们每天申报的商标比较多,而商标局对每天一个端口申报有限制,所以有时候申报时我们会使用分公司的端口申报,有时候有会是第一分公司、第二分公司这个样子,都是我们公司的,担保细则服务这些都是按我们公司的来,只是端口申报要用郑州”。
2019年8月14日,陈“今天能提交完吗,我要去准备发票了”,谭“今天可能提交不了,因为昨天有查到很多7.30号刚提交的商标,担保审查组会再过一周审查一次这些商标,审查以后我们才能提交了”,陈“那什么时候返现,95个多少是提交成功的,我先去准备发票”,谭“返佣是申报后就可以去返佣了”,陈“那现在有多少申请报了”,谭“这95件还没有,才回传完嘛,之前茧心公司的都申报了”。2019年8月15日,陈“我那些商标什么时候可以申报,我的资金都在你们那冻着”,谭“这边担保审查组会在一周后审查一次,没有风险以后就可以申报了”,谭“最迟下周一帮我申报吧,不要太久,有风险的你们去掉就可以了,有几个那样子的也很正常的,我都是看到别人好的商标,然后没有注册35类就注册下来,再拿去卖”,谭“嗯嗯,好的,我这边都会跟进的,只希望不要太多,我也希望早点申报”。
被告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举示的平台用户账号详情页面的账号信息中载明:原告在被告平台使用的账号为“m_046501wsq3”,用户属性“新客户”,账号身份“代理商”,账号有效期“2019-08-07至2020-08-06”;实名信息中载明: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易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用户类型“企业”,联系人“陈媚”。
2019年8月7日,原告按照被告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员工谭云龙发送的二维码,通过其个人、陈宥渲、刘凤、张茵茵、傅辉梁的账号向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原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商标注册款共计400 440元。其中订单ID8928937中共申请注册29个商标,商标注册款为62 040元,其中28个商标未注册成功,涉及商标注册款为52 640元。
庭审中被告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认可涉案商标均为担保注册,同时陈述该款项中应扣除官方机构收取的费用。
另查明: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系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易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刘凤。深圳市易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陈媚在猪八戒平台使用的账号“m_046501wsq3”系陈媚的个人账户。深圳市茧心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其并未委托过陈媚申请商标,涉案商标均系陈媚个人申请注册的商标。
一、被告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媚商标注册款52 640元,支付原告陈媚佣金29 934.0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欠款本金82 574.0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4.35元,由被告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寒冰
审 判 员 贺海艳
人 民 陪 审 员 邓享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