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民初990号
原告:***,男,1980年7月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35261598。
法定代表人:朱明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梵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金石巷8号3幢2单元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841JXA。
法定代表人:叶雨丹,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梵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2.5元,减半收取58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樊雯龑
审 判 员 姜 蓓
审 判 员 吴克坤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叶 鹏
书 记 员 宋欣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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