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1民初1831号
原告(反诉被告):**。
被告(反诉原告):福州新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平,系该公司运营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宪涛,辽宁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达达,辽宁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福州新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雅图公司)、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猪八戒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新雅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达达,被告猪八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与新雅图公司签订的《网络服务交易合同》;2.新雅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605元,并按照同期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3.猪八戒公司将新雅图公司托管的30,100元,作为赔偿损失的一部分向原告支付,并按照同期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4.猪八戒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5.诉讼费用由新雅图公司、猪八戒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猪八戒公司平台与新雅图公司签订《网络服务交易合同》,后由于新雅图公司单方面停止履行合同,系违约行为,原告向新雅图公司提出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新雅图公司未在十天内作出答复,视为接受原告的索赔。猪八戒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出具了《平台纠纷调解意见告知书》违反了《猪八戒平台服务协议》《猪八戒平台纠纷处理规则》规定,给原告带来了诉讼风险,导致原告付出额外的工作时间和相关费用,故猪八戒公司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根据《猪八戒平台服务协议》《猪八戒平台纠纷处理规则》,原告已告知二被告采用诉讼解决纠纷,猪八戒公司仍出具《平台纠纷调解意见告知书》系有主观故意的过错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新雅图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网络服务交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请求付款无合法依据。首先,从合同签订到原告起诉已经半年时间,远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原告至今未向被告交付符合验收标准的软件。其次,合同明确约定须交付apk文件才支付二期项目款,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开发任务,被告不应支付二期项目款;第三,合同已经明确约定验收标准为逐条验收,不满足此验收标准,被告有权不予验收。猪八戒公司平台协调过程中,原告一直不予配合,在软件没有通过验收且原告违约的情况下,被告没有支付义务。
猪八戒公司辩称:猪八戒公司按照平台规则撮合原告和新雅图公司交易并处理纠纷,基于原告提起诉讼,猪八戒公司终止纠纷调解。并且暂时冻结新雅图公司托管的资金均符合平台协议和交易规则约定。猪八戒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新雅图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与新雅图公司签订的《网络服务交易合同》;2.支付违约金2,150元(按合同总额43,000元的5%计算);3.**返还已收取的费用12,900元;4.返还八台设备;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8日,新雅图公司与**签订《网络服务交易合同》,约定由**按照合同附件需求清单验收标准开发安卓端原生播放器。约定的开发期限自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23日,合同总金额为43,000元。合同签订后,新雅图公司依合同约定向**支付预付款12,900元。在软件开发的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开发,拒绝交付apk文件进行测试,要求新雅图公司先行支付21,500元。2019年8月,新雅图公司申请猪八戒公司平台协调,**始终未能提供验收的视频。2019年9月17日,猪八戒公司平台再次协调,**仍拒绝履行验收义务。后经平台仲裁,判罚**须退还款项。截至新雅图公司提起反诉之日,**仍未交付开发的软件,且拒绝返还八台设备。综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新雅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收取的款项并支付违约金。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辩称:一、合同是**与新雅图公司合作开发的项目,新雅图公司开发后台,**开发前端播放器,用于播放后台推送的文件。由新雅图公司提供后台接口、**对接接口。二、新雅图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接口及接口中存在多个参数类型与其定义不一致的问题,导致延误开发工期。因此项目一直处于顺延状态。三、经协商,由**配合实现推送文件的播放,通过验收后新雅图公司支付第二期开发款,**提供apk文件。新雅图公司仅主张**未提供apk文件,存在违约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四、“逐条录制视频”与“逐条验收”完全是两个概念。合同约定“逐条验收”,是指按照新雅图公司推送文件的播放,来逐条验收该推送文件所包含的项目需求。新雅图公司要求单独录制播放视频,是拒绝验收而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与项目需求不符。经猪八戒公司平台协调,**已录制实现播放功能的视频交予新雅图公司。新雅图公司无理要求“逐条录制视频”,而拒绝验收通过。验收效果需新雅图公司的后台系统与前端播放器配合使用。新雅图公司不能排除自身原因,也没有证据证明**开发的软件存在质量问题,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要求按照补充协议的内容继续履行,并支付款项。五、猪八戒公司并非权力机构,仅是给双方提供一个沟通反馈意见的平台。其调解人员不具备法律工作的资格,调解书不具有效力,调解结果不能作为双方的诉讼证据。六、关于设备,合同约定项目完成后归还。因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归还条件,新雅图公司无权索要设备。综上,请求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驳回新雅图公司的反诉请求。
猪八戒公司述称:没有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18日,**与新雅图公司通过猪八戒公司平台,在线签订《网络服务交易合同》,合同由《专用条款》《通用条款》组成,其中《专用条款》约定新雅图公司委托**开发安卓原生播放器,该播放器与新雅图公司后端系统对接,播放器负责播放展示部分。开发期限为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23日,合同签订后1天内,新雅图公司预付12,900元,项目开始启动。项目启动后27天内,双方完成开发与测试验收,新雅图公司支付21,500元。测试验收后7天内,交付与验收结果无差异的源码。新雅图公司有权获得软件交付成果、服务及相关知识产权,及时了解和监督软件开发的进展情况。并应向**提供完成软件开发所必需的资料和工作条件。**有权要求新雅图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所必需的资料和支持,保证所交付的软件产品是完整的、创新的,能够满足新雅图公司的个性化需求与接口的相关开发工作。能够满足软件交付成果的检验、测试、验收等需要。关于验收标准双方约定,验收期限为15天,如果验收期间发现软件产品有缺陷,或者性能和质量不符要求时,**有责任对其进行修改和更正。**更正、修改后必须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再次验收仍不合格,新雅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须支付费用,**应无利息返还收取的费用。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因**的责任不能交付,除退还已收取的部分款项外,还应支付不能交付部分的款项总额5%的违约金。如新雅图公司未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供有关设计所需的接口技术资料、数据等,合同产品的交付期由双方重新商定,由此引起的工程进度相应顺延。
《通用条款》约定,新雅图公司应当根据服务需求或者应**要求提供本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如新雅图公司未按照前述标准提供资料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新雅图公司自行承担。**应在交易开始前,根据项目需求提醒并引导新雅图公司提交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基于经验优势故意或过失未提醒新雅图公司提供必要资料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由**承担相应责任。新雅图公司未按约定托管或支付款项的,**有权拒绝或顺延提供服务。双方明确约定的工作期限届满,工作未完成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如果双方就需求继续磋商,继续完成工作的,将视为双方变更工作期限,新雅图公司有权随时要求在合理时间(合理时间应以新雅图主张时起算,不少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新雅图公司以表格的形式提供了《安卓端原生播放器功能需求清单验收标准》,对于开发内容、验收标准提出了要求。双方还约定新雅图公司负责提供后台接口,并提供硬件设备用于开发测试,保证硬件性能可以支持此项目,项目完成后寄还。
合同签订后,新雅图公司支付12,900元,并交付八台测试设备。2019年6月18日,**开始软件开发工作。2019年7月23日起,双方开始进行软件功能调试,并约定由**拍摄视频提供给新雅图公司查看是否已实现软件功能。由于存在数据格式、设备故障、低版本设备卡顿等问题,双方一直在协商解决。2019年7月29日,新雅图公司再次提出测试要求,**发送了测试视频。新雅图公司提出,视频播放画面存在卡顿和同步性的问题。2019年7月31日,**再次发送部分功能的测试视频,仍存在画面卡顿的情况,**解释为是设备性能不足导致。2019年8月1日至8月5日,双方就部分技术内容进行了沟通。2019年8月6日,新雅图公司又一次提出测试要求,**表示可以使用本地资源实现多节目播放,通过推送方式验收还不能测试。另外整体的推送还要等等。2019年8月8日,新雅图公司再次提出测试要求,**以录制视频文件过大,不能发送为由,未提供验收视频。2019年8月13日,双方对于联屏播放的内容产生分歧。**认为联屏播放的内容仅是播放视频,新雅图公司认为,播放的是节目除了视频还有图文等其他的内容。2019年8月28日,经猪八戒公司调解,确定8月29日双方进行远程测试验收,验收通过后,**上传apk文件到猪八戒公司平台,新雅图公司支付第二阶段款21,500元后下载apk文件。在之后的两周内,**完成图文联屏,新雅图公司将所有的软件bug提交给**,接下来进行最后的测试验收,确定软件验收合格后,**上传最终的apk文件及源代码,新雅图公司支付开发尾款8,600元后下载apk文件。2019年8月30日,**提出新雅图公司未提供服务器的日志文件格式、远程关机重启需联系硬件厂家协助、新设备绑定缺少接口、对于App启动时间的理解等问题,新雅图公司对前述问题做了相应的回复。2019年8月31日,新雅图公司表示如果录制验收视频过程中某条需要联调配合,应约定时间。如果录制验收视频中,可本地录制,先做效果录制。2019年9月3日,**将测试的视频发送给新雅图公司。2019年9月4日,新雅图公司回复反馈意见,**进行了解释说明。2019年9月12日,新雅图公司再次发送验收反馈意见认为,部分功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部分功能没有实现,还有部分功能没有提交。2019年9月16日,双方再次经猪八戒平台解决纠纷,新雅图公司坚持前述验收反馈意见,**仍强调视频播放出现卡顿是设备性能的原因不能实现功能。2020年7月3日,猪八戒公司出具《平台纠纷调解意见告知书》,调解意见为:由于**拒绝交付工作成果给新雅图公司进行测试验收,无法证明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应全额退款。
另查明,2020年1月9日,**以新雅图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双方的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辩论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新雅图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二、各方当事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与新雅图公司签订的《网络服务交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开发播放器软件,新雅图公司负责支付价款。合同约定的软件开始时间为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23日。根据双方聊天记录记载,新雅图公司存在提供接口数据前后不一致等问题,导致**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开发任务,因此双方约定软件开发的履行期限顺延。至2019年8月13日,双方再次因合同中联屏播放的内容产生分歧,经猪八戒公司调解,达成新的协议。即双方于2019年8月29日以视频的方式开始远程验收。验收通过后,**上传apk文件到猪八戒公司平台,新雅图公司支付第二阶段款21,500元后下载apk文件。在之后的两周内,**完成图文联屏,新雅图公司将所有的软件bug提交给**,接下来进行最后的测试验收,确定软件验收合格后,**上传最终的apk文件及源代码,新雅图公司支付开发尾款8,600元后下载apk文件。此后**于2019年9月3日向新雅图公司交付了视频文件。新雅图公司认为,**未完成软件开发工作,存在部分功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部分功能没有实现,还有部分功能没有提交等问题。本院认为,涉案软件开发工作需要双方相互配合完成,由新雅图公司提供接口、数据格式等,**负责软件开发工作。开发工作结束后,通过录制视频,演示软件功能、运行效果的方式检查工作成果。虽然由于新雅图公司提供数据格式前后不一致等原因导致开发工作延期,但截至双方确认的验收时间,**仅提供部分功能的测试视频,且视频播放功能存在卡顿现象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主张视频播放功能存在卡顿现象系设备自身的性能所致,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卡顿问题属于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且也未能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及时通知新雅图公司。**还主张由于新雅图公司未能提供部分接口数据,导致无法提供功能演示视频。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双方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如因**基于经验优势故意或过失未提醒新雅图公司提供必要资料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由**承担相应责任。在新雅图公司通知**测试验收时,**提出尚未收到服务器的日志文件格式等,显系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其次,在双方的沟通中,新雅图公司已明确表示,如果录制验收视频过程中某条需要联调配合,请约定时间。如果可以本地录制先做效果录制。并且在**未提供的功能演示中,如“实现跑马灯、静态文字播放”“实现视频播放支持.mp4/.avi/.wmv/.mov等格式”功能,并不需要新雅图公司的配合。因此,**未能提供全部功能演示视频,违反了双方的约定。综上,**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因**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自本案立案时起,双方签订的《网络服务交易合同》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本案合同约定、合同性质及合同履行情况,**应承担返还已收取的部分款项及八台设备、赔偿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福州新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服务交易合同》;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告福州新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2,900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福州新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150元;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测试用八台设备;
五、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8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松
审 判 员 朱晓英
审 判 员 宋 喆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王依婷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